公告日期:2016-12-16
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金情况 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8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11
四、清算与交割 14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5
六、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6
【重要提示】
1.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999号文注册。并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504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0.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11.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1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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