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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7
关于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起,对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 003574。另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基金代码为 019307
2、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 1 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1 条、2 条、第 4 条和第 6 条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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