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8
博时安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 月 1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安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安诚 3 个月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35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安诚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博时安诚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博时安诚 3 个月定开债 A 博时安诚 3 个月定开债 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3564 003565
该类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 是 是
购、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博时安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 至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3 日止。本基
金本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共 1 个工作日,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下一个封闭期为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3 个月,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