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4
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设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 5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551861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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