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6 09:14:06 股吧网页版
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4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