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内容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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