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12
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1、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204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0、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
开立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
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0 月 1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db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6034888 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
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