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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15 09:11:46 股吧网页版
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5


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2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3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10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 执行......14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 分配......23
十、基金信息 披露......24
十一、基金费 用......25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27
十五、禁止行 为......30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 任......32
十八、争议解 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 管协议的效 力......34
二十、其他事 项......35
二十一、基金 托管协议的 签订......35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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