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4年12月23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0
编号: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1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四、 基金财产保管......8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八、 基金收益分配......24
九、 信息披露......25
十、 基金费用......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9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四、 禁止行为......32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六、 违约责任......34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5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6
十九、 其他事项......36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959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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