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刊登了《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公司旗下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对前述事项再次提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德邦群利债券
基金代码:A类:003420;C类:00342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3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的条款以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有关规定,截至2018年2月6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终止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8年2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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