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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4 12:00:00 股吧网页版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4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 1 ft H- 1-1
第2部分 释义 2-1
第3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第4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4-1
第5部分 基金备案 5-1
第6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
第9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托管 10-1
第11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11-1
第12部分基金的投资 12-1
第13部分 基金的财产 13-9
第14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4-1
第15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
第16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6-1
第17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7-1
第18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第19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第20部分违约责任 20-
第21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1-
第22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22-
第23部分 其他事项 23-
第24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4-
第1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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