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7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
20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正式生效。 由于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并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进入清算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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