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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13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4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46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46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51
五、清算与交割 54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54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55
重要提示
1.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14 号文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目前包括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等,若本基金的募集期内新增代销机
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7.本基金将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
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
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募集
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
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
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
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0.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
制,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即本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
交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0 月 13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上的《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详见本公告正文)。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
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
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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