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2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1、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5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到期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到期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2)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6个封闭期和5个期间开放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每个运作周期内,设置期间开放期,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第N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N个月后对应日(N=1,2,3,4,5),期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7、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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