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