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修改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的修订内容包括的《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基于上述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订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修订,并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公司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于上述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0%,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取。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率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将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率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率规则。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获取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1、《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2、《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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