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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1-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21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5日《关于准予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9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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