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4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同时,由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变更以及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费的调整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7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30%
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1、原基金托管费:年费率0.20%
2、调整后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0.05%
三、其他修订
1、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
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2、基金管理人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
3、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由“28,365,585,227元人民币”变更为“43,782,418,502元人民币”。
4、基金托管人经营范围由“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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