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2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
8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9号)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境外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
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境外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4、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本基金对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5、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
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A类美元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在场外发售,A类人民币份额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
售。场内认购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以及C类美元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6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7、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利息)超过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首次认购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以美元首次认购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10、 场内认购最低份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A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
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11、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1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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