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5
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6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177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该
合同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失效,同日《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起,
《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转型的备案和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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