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0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