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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12 14:09:55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1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 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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