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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9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15
十、基金信息披露 16
十一、基金费用 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9
十五、禁止行为 2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
十七、违约责任 2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3
二十、其他事项 2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3
1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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