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7-17 08:03:10 股吧网页版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7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年 7 月 1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惠利纯债
基金主代码 00322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商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
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1 年 7 月 15 日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201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15,583,822.06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
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1,558,382.2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15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21 年度收益的第 2 次分红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规定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20 日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
将以 2021 年 7 月 19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
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
[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免征收
所得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投资
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
费用。
注:(1)现金红利款将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申
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方式。
(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
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 2021 年 7 月 19 日)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
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 2021 年 7 月 19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 1 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
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z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400-
067-990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