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15
关于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通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 2022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17:
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2 年 9 月 14 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2
年 8 月 19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804,379.04 份,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779,163.98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3.442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779,154.31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67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9.9995%,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通优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终止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自 2022年 9 月 16 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
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亦不再恢复。本基金将从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
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不足部分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