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
公告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87号文准予募集,《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
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2日正
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
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
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适当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上
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
调整为1.5%,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
取。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转换
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
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