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3-31 12: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1

  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
公告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87号文准予募集,《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
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2日正
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
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
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适当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上
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
调整为1.5%,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
取。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转换
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
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