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01
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3‐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
的公告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88号文准予募集,《中融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
22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
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
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的修
订内容,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履行了适当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
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
率调整为1.5%,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
收取。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转
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对于2018年3月30日15:
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
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不含)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
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
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审慎
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3-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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