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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7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7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8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1部分绪言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释义
 在《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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