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49027610.5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
27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49058507.79份)的99.94%。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
49027610.56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9月26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8年9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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