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21
嘉实稳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4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29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30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32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4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37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40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 41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43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 09-14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法定代表人:经雷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