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5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8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31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32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34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7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40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43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44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4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955
法定代表人:章砚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