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15 09:05:12 股吧网页版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1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 17:00 止。

根据统计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静证经字第 297 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阎嘉羽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阎嘉羽于 2022 年2 月 11 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为审议《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其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通
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2022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
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2022 年 3 月 14 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出席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阎嘉羽、
蒋璐对截止至 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