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7
华安丰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华安丰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丰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1190 号) 注册,并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华安丰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165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每 18 个月为
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设开放期,
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9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 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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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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