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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06 08:48:24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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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6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C 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根据《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对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C 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简称及代码如下:
份额简称 份额代码
博时聚润纯债债券 A 002930
博时聚润纯债债券 C 020960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
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将变更为 A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
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
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收取的其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
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费率结构
基金分类
A A 类基金份额 C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M ,元)
A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M<100 万 0.80%
0.0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Y )
A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Y<7 日 1.50% 1.50%
7 日≤Y<6 个月 0.10%
0.00%
Y≥6 个月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1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 元 1 元
直销机构
1 元 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 元 1 元
直销机构
1 元 1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1 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生效,与本公告同日
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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