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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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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3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106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
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
为本公司。
4、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本基金开放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投资人可自行选
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仅限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
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且首次认购、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得低于 5,000,000 元。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5、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
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其中,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仅可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
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
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
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
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若
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
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
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认购限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
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
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0.01 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以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本基金直销
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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