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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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
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终止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 会议表决票
收取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17:00 止, 计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 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
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137,512.14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1.23%, 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
基金份额共计 137,512.14 份,表决结果为: 137,512.14 份基金份额同意, 0 份基
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100%,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夏新锦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2 万元,律师费
1.5 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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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 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同
意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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