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28
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25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33
第十一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35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2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47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50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51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52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5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54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