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0-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14

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7日《关于准予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6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备案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30
十、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5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七、风险揭示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7
二十四、备查文件9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