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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2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博时保泰保本”)的募集已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关于准予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40号)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6、本基金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8日止(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限为2 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
认购总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含认购费,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追加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及时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6月2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博时保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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