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汇金聚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
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
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浙
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
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
月30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30日
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
修改本基金的《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投资者可访问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95345)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