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8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4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12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 执行......15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 分配......24
十、基金信息 披露......25
十一、基金费 用......27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30
十五、禁止行 为......32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 任......34
十八、争议解 决方式 ......36
十九、基金托 管协议的效 力......36
二十、其他事 项......37
二十一、基金 托管协议的 签订......37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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