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3
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1、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6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机构理财部机
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及上海小组)和网上直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于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2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采用无纸化基
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1、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发布。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0755-26948088)咨询购买
事宜。
16、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2791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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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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