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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31 12:00:00 股吧网页版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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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CDB-JR-2015 字第 041 号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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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邮编:200120
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100031
鉴于: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
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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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
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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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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