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0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6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蔡建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4.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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