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附件二:《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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