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5-05 07:41:32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05

  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原标题: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6年5月5日起,兴业银行将销售本公司旗下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693,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业务。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如下: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发售日9:00-15:00(本基金本次发行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16日)。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兴业银行银行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3)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兴业银行银行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网站上相关《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