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规定》
依据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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