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9
合同编号: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法定代表人:崔伟
电话:010-66295888传真:010-66295999邮编:100033
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传真:0755-82852555邮编:518000
鉴于: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R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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