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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9 07:21:00 股吧网页版
博时安怡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9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时间:2023 年 6 月 2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26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1 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止。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共 5 个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8 日(含该日)起 6 个月期间,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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