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关于修改《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60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用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180日 0.10%
180日≤Y<1年 0.05%
Y≥1年 0
注:1年为365日。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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